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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十五条
【政策干货】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案例】株洲市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是位于株洲市芦淞区白关镇东山村的一家农作物种养植企业,以蔬菜、水果种植销售为主。2020年,该单位生产销售水果、蔬菜等取得销售收入一千余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免征该单位增值税及相关税费,合计四十余万元。
茶陵某食用菌有限公司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十五条
【政策干货】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案例】茶陵某食用菌有限公司,经营范围:食用菌种植、销售;农业技术指导、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交流;劳务分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截至2020年9月30日,该企业自产农产品销售额部分免征增值税,有效缓解了企业的资金压力,提高了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2008-09-13)<安徽财税网>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第三十一条 条例第十六条所列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一)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又根据《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 》(财税[1995]52号)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免税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时,税务机关会备案,不用专门申报。
(一)增值税
1.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
3.对卫生防疫站调拨或发放的由政府财政负担的免费防疫苗不征收增值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及药械征收增值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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